艺术法推动艺术市场繁荣

艺术法推动艺术市场繁荣

艺术法推动艺术市场繁荣

时间:2013-07-19 15:15: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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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术法律师、艺术品投资与收藏顾问孙中伟  
        在法律上我们认为艺术市场属于经济基础,艺术法属于建立在艺术市场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当艺术法适应艺术市场客观发展的需要时,艺术法会促进艺术市场的发展。
        中国艺术市场发展迅猛。艺术市场与法律的现状是,严重滞后的艺术立法成为了艺术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与瓶颈。而当艺术法落后、滞后于艺术市场的客观需要时,艺术法会阻碍艺术市场的发展。
        因为,其一艺术品诉讼案中80%以上与假画有关;其二艺术圈中80%以上人会涉及诉讼。而鉴定是艺术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艺术市场发展不得不面对的首要难题。
        在我国没有艺术品鉴定立法的情况下,所谓专家的权威鉴定在法律上并没有法律效力,鉴定是否权威是一个学术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在学术上专家们有充分的学术自由,允许专家们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学术上也是鼓励、提倡、更需要专家们发表各自不同的多种意见,专家们发表的专家学术意见即使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须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根本就没有法定的文物艺术品鉴定制度与鉴定机构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我们又如何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金镂玉衣”与“汉玉凳”是假的呢?这些专家们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
        以上的系列难题与悖论很难破解!唯有加强我国严重滞后的艺术市场立法,及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艺术品鉴定与评估的法律制度才是我们的唯一出路!
        著名的吴冠中《池塘》案艺术法研究价值有四方面:
        一是对《拍卖法》第61条拍卖免责条款的理解;
        二是法理解读:立法本意免责只能是拍卖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无法查明真假的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主观上有恶意,则不应受本法保护。
        三、行为人构成了民事法律上欺诈、刑事法律上的诈骗,可以依法维权。以后类似案件鼓励可以继续起诉维权,对61条重新做出立法修改。
四、是主观恶意,滥用免责条款无效。
        艺术品鉴定在“无法可依”状态下有两个难点,一是文物刑事、文物行政案件中的鉴定问题;二是民事诉讼中的文物艺术品鉴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并没有将文物司法鉴定列入其中。
        对于艺术市场的未来,我的看法是如果国家对艺术品份额化没有相应的、专门的立法保障,那么:艺术品份额化就是金融资本强奸艺术后所产下的畸形儿,是一个注定无法长大的、必将夭折的畸形儿;如果国家能对艺术品份额化进行完善的立法保护,那么:艺术品份额化就会成为金融资本与艺术爱情完美结晶的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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